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男,1957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上诉人郝*、张**、王*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县朗公庙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湾某乙)、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24)豫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郝*、张**、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张湾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张**、王*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张湾某乙和刘*于2017年5月28日签订的《张湾某甲土地承包合同书》为无效合同;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未能查明案涉养老院及所涉土地使用权是王*、张**夫妇所有的基本案件事实,仅以案涉土地承包合同书系2017年张湾某乙经村两委会谈论一致同意与刘*签订,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就认定合同有效,明显错误,刘*仅代为管...(本文书还有3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