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与被告大庆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管理局”)、大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4年10月28日、2025年1月21日、202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北京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骆*,被告石油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杜**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北京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骆*、被告石油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北京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石油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67,817.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267,817.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中标被告一发包的新城北街—东湖大街环境整治工程的施工及绿化养护工程。原告与被告一就中标项目中的绿化施工工程签署了《油田建设(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003)...(本文书还有6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