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4)冀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1995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的前身企业河北某某化工总厂,从事化验室分析工工作。1998年河北某某化工总厂改制设立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7月,某某集团公司发起设立某某公司,将某某集团公司所属氯碱厂、消毒剂厂、氰尿酸厂三个分厂整体注入新成立的某某公司。2001年7月,杨*被某某集团转入某某公司工作。某某公司曾于2007年1月、2010年1月、2013年1月、2016年1月、2017年1月、2...(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