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证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偿还借款27万元及利息(以27万元为基础,自2023年7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交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因需要投资借款,向原告借款,原告由于和被告不熟,通过同村人向原告出借18万元(原告先转给,转给了被告),2023年1月19日,双方经过结算利息,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出借人借到现金人民币270000元(大写貳拾柒万圆整),约定还款日期为2023年7月1日…”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一直拒绝还款,无奈诉至贵院,望**原告诉请被告辩称,案涉借条是在原告强迫下出具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案涉款项是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款,该款项不应受法律保护,要...(本文书还有1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