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王*、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5)皖1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上诉人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雷*不承担赔付责任(不服金额56147.09元),并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不服金额和其余赔偿金额由被上诉人承担;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被上诉人雷*的受伤与案涉夜总会作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因果关系,案涉夜总会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以案涉夜总会存在责任为前提,而从本案来看,被上诉人雷*如何受伤派出所也未查出具体原因,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系案涉夜总会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而作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仅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不能无限扩大经营者的安全保...(本文书还有5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