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分行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xxx);2.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994753.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8月17日,利息为238109.64元、复利、罚息合计为8794.42元;自2024年8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自2024年8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清偿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的基础上加收5...(本文书还有2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