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事由:一、再审申请人一审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代为认可虚假事实,导致本案错判,本案应当再审。一审庭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的所谓代理人张*3律师根本没有代理权限,再审申请人从未向该代理人作出授权,该代理人的所谓自认行为是在与再审申请人的意志相抵触的情况下作出的,并非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张*3律师的授权,再审申请人已经申请鉴定其载明的再审申请人公章,鉴定结果显示并非再审申请人的真实公章,故再审申请人现请求贵院依法不予认可一审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张*3律师在一审庭审中作出的关于张*2为再审申请人业务员的所谓自认行为,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2为再审申请人公司的业务员,仅有张*2的陈述以及再审申请人一审律师的自认,但在一审及二审案卷材料、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过程中,张*2均未提供与再审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证明、打卡证明、工作聊天记录等证据来佐证其与再审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而再审申请人从未给张*2发放工资、报酬、缴纳社保等。本案真实情况是,张*2为案外人山西兴盛华隆新能源有限公...(本文书还有2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