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与被告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佟*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0980.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6月25日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协议约定合作后的沈阳市于洪区美遇头道汤头疗养生美容院总股本为30万元,其中原告现金出资100000元,被告以该美容院现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现有财物上的资金统一折算成200000元的形式出资,共同经营该美容院,合股经营期间各合股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分别为被告占60%、原告占40%。后由于店铺被被告转让给案外人,故该合作协议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确认已于2024年9月13日解除。既然合作协议已经依法解除,那么被告仍将双方合作期间的共有财产:原告投资到店里的10万元投资款、店内原有货款77452元、和兑店款5万元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原告认为被告应将上述款项中的40%按合作协议约定返还给原告。
被告...(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