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某乙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郑**、凡建刚、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4)辽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允许第三人使用其资质以其名义承揽工程并进行施工建设及分包等存在过错,以及挂靠人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出现,从法律层面上应视为一个主体,对挂靠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由,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361,215...(本文书还有12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