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某家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7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潘*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证据《三方协议》充分证明某家居公司要对再审申请人负责。再审申请人2018年4月15日将19900元打入某家居公司账户+100元现金并签订销售合同。李*是销售合同代签人,也是李*一直告诉再审申请人肯定解决,只是有困难,现已六年仍没解决。药某是再审申请人购买丝涟床垫时的经销商,2019年6月1日转给姜*即下一个经销商,并至某家居公司财务部办理变更手续。质量保证金2万元转移至姜*名下,某家居公司说姜*人跑了,质量保证金2万元和药某说的留下的十几张床垫,是可以给再审申请人退款或送床垫的。某家居公司既不退款也不送货。(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合法的买卖关系没有受到法律的...(本文书还有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