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谭**诉谭**、谭**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出庭负责人常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冮某、王**,被告沈阳市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沈某拆裁通(2024)第xxxx号),认为就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罗*已经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申请人未能提供该协议已经解除或被认定无效的证据,且无法提供申请人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李**、谭锐谭艳斌的裁决申请。被告沈阳市某于2024年8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沈政复字(2024)275号),决定维持沈阳市房产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本文书还有3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