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男,195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曹**因与被申**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18年9月9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以及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事实认定不清。2018年9月10日申**曹**与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班草店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安*协议书》中第二条记载:乙方符合安*对象条件的5人,户主姓名曹**,家庭其他成员分别为赵**、曹**、曹**、曹**。第三条安*面积第一款记载:乙方符合每个村民安*回迁房70㎡标准的面...(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