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邯郸市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邯郸市某某门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2)冀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提审改判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二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采信双方发生争议后被申请人单方制作通过微信发送给再审申请人的《木门、护墙、柜价格表(2021年版)》,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武义朝峰木业购销合同》以及《室内木门订货单》在备注一栏中约定了“实木填充、不开锁孔”,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本文书还有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