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单**、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5649.0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4年04月17日08时40分许,单**驾驶冀b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青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昌黎县茹荷镇路段时与同向行驶斜过机动车道的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刘**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单**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冀冀b1×...(本文书还有3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