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男,1967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尚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因与被申请人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某无异议,但原审判决驳回某要求侯*支付租赁费的判决显失公正,与事实相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并改判。(一)2007年5月14日,侯*成立了新乡市107国道鸿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侯*是该培训学校的经营者。2016年8月1日,侯*以培训学校的名义与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签订时侯*没有对租赁...(本文书还有1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