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6月3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二人没有生育子女,二人感情一般,近半年,原告发现被告无所事事,不务正业,原告无法再忍受下去,无法共同生活。
被告张*经本院向其...(本文书还有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