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诉讼代理人禹**,被告张*的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阳光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6年10月9日下许,被告张*驾驶林会所有的豫q×××××轿车行驶至铜山焦竹园西岗路段时,将原告撞伤;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张*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支付部分费用。为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604元。
被告张*辩称,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垫付医疗费32522元,请求保险公司和原告返还。
被告阳光公司辩称,如查明事故属实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车辆年检合格,驾驶员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不存在免赔拒赔情形,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限额内予以承...(本文书还有3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