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贾*、第三人哈某公司(以下简称泓兴通公司)、甘某公司(以下简称金骏斗山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21)甘0981民初****号之一不予受理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第三人金骏斗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泓兴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0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土方挖运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吐鲁煤矿土方剥离工程连挖代运承包给原告,价格为每车80元,工期一年,自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在扣除原告油料款后,每月给原告支付60%工程款,剩余40%的款在2019年3月至5...(本文书还有3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