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84年12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4)冀08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负担。事实和理由:首先,刘*从未向刘**实际交付95万元借款。借条虽载明借款给付方式为现金,然而双方过往经济往来大多采用转账形式,刘*主张95万元全部为现金与常理不符。刘**考虑到曾经与刘*的亲密关系,对借条法律意义有误解才出具借条,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刘*的证据无法证明95万元借款的具体构成及交付详情。一审法院仅凭借条及收条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忽视了款项实际交付这一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要素,事实认定不清,损...(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