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某某赁站(以下简称尹**租赁站)与被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515723.75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605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以239671.2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以276052.5元为基数的利息起算时间从2022年10月22日起变更为自2022年10月25日起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机械...(本文书还有1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