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上诉人某某局(以下简称某某局)、一审第三人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2023)内2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1、刘**,上诉人某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一审第三人某某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某某局还应承担给付工程款4224675.24元。后变更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局给付黄**工程款5983147.21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审理过程中,黄**已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案涉工程的相关资料,但一审法院未予调取也未向黄**进行释明,致使黄**对案涉工程造价申请鉴定时,鉴定机关以未能提供鉴定材料为由退回鉴定,导致本案真正的事实无法查清。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有误。一审判决依据尚亿审字(2022)第****号审核报告书认定案涉工程款为6678471.97元。黄**认为该审核报告系审核单位依据被黄**的指令作出的,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具体理由如下:(一)尚亿审字(2022)第****号审核报告书出具的过程黄某并未参与。(二)案涉过程送审金额为10903147.21元,审核结论为6678471...(本文书还有5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