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范**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一份。经本院调查核实,2023年10月30日,临泉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接到范**的电话举报后成功抓捕了涉嫌犯保险诈骗罪的在逃犯李*,该事实有临泉县西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临泉县人民法院提供的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文书予以证实。
对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范**虽系主动到案,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范**揭发他人...(本文书还有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