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濮**因与被申请人张**,原审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濮**申请再审称:依法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23)冀0608民初****号、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诉请的20万借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1、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涉借条中已经约定了借款数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2万元,案涉借条资金也确实由被申请人支付给张**,双方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随后,张**将案涉借条本金及利息2万元共计321251元直接汇入张**名下宁波银行尾号**账号*******,*******,*******,*******、融资费用的全部义务2、申请人与张**于2022年1月9日10:18分通话录音中,张**称2019年的借款张**已经还上了,2020年的他(张...(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