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通市海门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4)苏06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不向乔*支付养老保险赔偿78551.1元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乔*承担。事实与理由:乔*在一审审理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根据其自身情况,即使按照乔*要求补交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因此乔*无法领取养老保险的原因并非××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公司不应当承担乔*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
被上诉人乔*答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内容。××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公司称乔*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错误。如果乔*在××公司工作时间超过15年,××公司一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则××公司应当要承担按月...(本文书还有3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