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社局辩称:一、答辩人受理举报时在监察受理时效内。答辩人自2023年3月24日起陆续接到房丽平、成**、张**、张**、李*、成**6人对中景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及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诉,经过一系列核实调查,认定中景公司违法事实属实。中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于2023年5月16日在笔录中承认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养老保险费违法事实属实,并承诺最迟于2023年7月31日前全部结清拖欠职工工资及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如到期未解决以上问题,王*个人及公司愿负一切法律责任。在此期间,答辩人多次督促中景公司尽快履行承诺,于2023年6月7日在信访调解室与投诉人、中景公司共同确认欠薪数额,由中景公司项目部许瑞红签字确认。但后续无实质性进展,答辩人采用责令改正书的形式要求中景公司限期支付6人工资及为15人缴纳养老保险,中景公司在接到责令改正书后并未履行,后答辩人对其下发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听证事先告知书,中景公司拒不履行,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投诉人成*...(本文书还有3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