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99125元(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暂计算至2024年12月1日,后续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2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0...(本文书还有1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