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程*因与被申请人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7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于2011年3月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再审申请人承包经营的石河头村1.4亩农业用地;3.依法撤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2024)晋0703民初****号民事裁定;4.依法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7民终****号民事裁定;5.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1999年1月1日,太谷县人民政府、太谷县土地矿产资源局、太谷县侯城乡人民政府及被申请人经审批后,再...(本文书还有1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