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与被告侯**、绥芬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因本案需以本院审理的原告关**与被告侯**、某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二审尚未审结,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恢复本案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将绥芬河市商***小区**单元**室**单元**室**单元**室**单元**室以及**层**号车库五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中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原告与侯**合伙以某某公司的名义开发绥芬河市老城区改造商都雅居工程项目。合伙期间原告退出合伙体,经协商确定侯**继续负责该工程项目***小区内的**单元**室**单元**室**单元**室**单元**室以及**层**号车库五套房屋,抵顶了原告的合伙出资款1682749元,侯**于2018年10月**日给原告出具了四套住宅的购房款收据,2018年10月20日给原告出具了车库的购房款收据。原告经了解得知,抵顶原告合伙出资款的五套房屋现已经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原告就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但是二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办理。原告认为,原告与侯**协商确定用四套住宅以及一套车库抵顶原告的出资款,侯**就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某某公司出借给侯**开发资质,并对其进行授权,侯**的抵顶行为某某公司也应...(本文书还有6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