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3月5日,被告人余**和刘**(已判刑)等人先后多次在汝*市汝南办事处下陈*陶*刚(已判刑)家*、冯*强家*等处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赌博。刘**和余**负责提供赌具、联系参赌人员及场地,从赌博过程中抽头及事后给望风人员发放工资。被告人赵*利系被告人余**妻子,在赌场中负责为参赌人员换取现金。经核算,刘**、余**赌场开设期间赌资累计达178868元。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自述其个人分得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赵*利代将为该3000元违法所得上缴至财政账户。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蒙、张**、魏**、王*斌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刘**、刘...(本文书还有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