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以下简称为某某分行)与被告莫**、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莫**、韦*签订的《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莫**、被告韦**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8921.16元,利息534.76元,罚息5.64元(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偿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12月19日),本息及罚息合计169461.56元;3、判令原告对贷款抵押物(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小区**栋**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100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
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18日,被告莫**、韦*与原告签订《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被告莫**、韦**原告借款335000元,被告莫**、韦*以等额本息方...(本文书还有4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