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恒某某公司乙临汾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顺佳合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汾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甲)及原审被告山西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恒某某公司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恒某某公司乙临汾分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3)晋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对本案进行重新裁判;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根据鉴定前已查明的事实,本案顺佳合公司施工项目主要为地下室**号楼地下室及**号楼地下室极少部分,《补充协议》在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单价438元的基础上,明确约定了地...(本文书还有3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