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马**、张家口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请求依法撤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3)冀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马**返还本金600万元,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支付2017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利息216万元,以及支付从2020年1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张家口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或发回重审具体理由:(一)李**与马**既有借款合意,又存在借款事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马**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2016年11月21日...(本文书还有2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