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二建)诉被告河南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发公司)及第三人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州二建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祥发公司委托代理人许**、王**,第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赵**、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州二建诉称,原告前身是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2月变更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3日,原告的前身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林州市商贸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林州市商贸城的土建安装工程,2006年11月5日开工,2007年5月30日前竣工。2006年10月28日,双方又就该工程合同签订了一份《合同补充条款》,双方约定,因手续问题造成停工的,由被告公司负责。当日,被告收取原告质保金200万...(本文书还有3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