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未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便采纳认定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审计,在对案涉工程的履行情况没有进行实际审查的情况下,判决再审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一)案涉工程没有开展结算评审程序,本案未结算审计,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县审计局组织的审核属于对案涉工程的行政监督,而非结算评审。《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中的审核内容只是根据特定程序编制的,该份报告主要关注的是建设资金支付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并不涉及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审计,也不包含对案涉工程整体财务状况的全面审查,该份报告审查内容不全面,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文件指出审计法所规范的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审计单位与其合同相...(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