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某建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灵丘县某建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某工程设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某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2021)晋0224民初****号民事判决、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原判决认定加气块打包设备项目、生产线改造项目、土建及安装项目属于四川某建材公司应按照关联案件生效判决整改的内容,缺乏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该三个项目依法不属于四川某建材公司应整改的内容。1.加气块打包设备项目不属于《建设合同书》及其技术附件中约定的四川某建材公司的项目承包范围。2012年3月30日,灵丘县某建材公司与四川某建材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合同书》,其中第一条第4项、《建设合同书》技术附件中第3.1条详细约定了四川某建材公司承包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供货范围。加气块打包设备项目不在四川某建材公司的项目承包范围内。而且,在涉案两条生产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艺设计中,也无关于加气块打包设备项目的任何约定和内容。四川某建材公司承包的是生产线的项目,仅负责到产品生产出来止,而加气块打包设备是用于对通过生产线制作的成品进...(本文书还有5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