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
1.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海处扣押现金1100元,扑克牌一副;在温某锋处扣押现金1100元,苹果手机一台;在钟某斌处扣押现金800元;在李**处扣押现金300元;在钟**处扣押现金600元;在李**处扣押现金3250元;在傅**处扣押现金11800元;在黄**处扣押现金70元;在黎**处扣押现金400元。
2.被告人李*海、温某锋通过开设赌场分别至少非法获利人民币各3000元。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对于辩护人提出涉案赌资无法确认的问题。
经查,根据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傅**的证言证实,该赌场用现金作为赌资,傅**在该赌场负责收取赌客的微信转账兑换为现金作为赌客的赌资,后其证言及其对微信交易记录的指认,均反映出其兑换的赌资数额。上述讯问、指认的程序合法...(本文书还有1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