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
再审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马*、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六项规定,应予再审。
(一)被申请人刘*于2023年4月12日才跟申请人公司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告知其已承接案涉项目的吊装施工,并向申请人公司人员通过微信发送了当时其施工现场的部分照片,同时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公司人员发送了一份已盖章的合同的图片,告知其已经签订了吊装合同。该微信证据足以证明,刘*是案涉项目吊装业务的实际施工人,在其与申请人公司就案涉项目接触前,就已经进行了施工,结合被申请人马*在一审中提交的合同及收据,可知马*在2023年3月5日就已经开始供应油品,并收取了刘*一方支...(本文书还有2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