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2。
再审申请人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2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2006年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始协商双方合作建房,2009年7月被申请人以“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泽项目部”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投资建房协议》,协议约定:再审申请人位于安泽县北门老旅馆临街旧楼改建由被申请人负责工程全部投资和按城建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栋临街**层商住楼,被申请人负责办理各项手续的费用。商住楼建成后,再审申请人门面大门南14间商铺**层**套100平方米**层**套100平方米归再审申请人所有,其余房产均归被申请人所有。201...(本文书还有1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