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吴**、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308652.87元及逾期利息(以308652.87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3987.75元);二、判令被告一返还托盘押金2336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336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572.32元);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或补充给付责任。四、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某甲公司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自主张的货款中扣减5万;明确第四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二承担补充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被告一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向原告订购了一批加气混凝土砌块,以供其负责施工的“济南星瀚城项目”工程使用。经原告与被告一沟通后得知,因被告一没有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其是在与被告二协商后,...(本文书还有5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