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
上诉人华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03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华某公司减少保险赔偿款23791.08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陈*、马*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扣除陈*挂床期间产生的不合理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扣除。陈*住院108天明显过长,其病例中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均清楚记载陈*存在严重的挂床情节。其中长期医嘱记载2023年10月9日至11月18日仅有几天少量用药,2023年11月18日至2024年1月23日出院仅有几日口服用药,临时医嘱记载2023年11月和12月仅有少量中药用药记录,以上记载足以认定自2023年11月18日之后为挂床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不应当支持。华某公司认为住院合理期限应为2023年10月7日至11月18日共计41天,故对应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应当对照41天计算。另外,根据医...(本文书还有3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