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蔡**因与被申请人香河县某某店子务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申请再审称,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香河县人民法院(2023)冀1024民初****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解除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之间双方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且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将涉案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清除且交还给再审申请人。事实和理由:首先,再审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村民集体组织成员,2009年10月28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有偿使用再审申请人涉案土地3.66亩。期限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限19年,土地使用费五年一调整,上浮5%,土地使用费给付实行预...(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