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顺公司)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4300元,并自2022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该款利息至款清时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经对账确认被告2024年1月10日偿还18500元,故将上述诉讼请求中借款本金“184300元”变更为“1658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被告因订购车辆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代为垫付购车款及新车保险和税款...(本文书还有1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