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傅*。
再审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太原滨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侯*、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银行太原滨河支行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基于以下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二审中对于欠款事实双方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造成不能还款的原因为何。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缺乏还款能力;而被申请人的理由是其有还款能力,但是还款账户因其他执行案中被查封导致无法通过该账户还款。一、二审判决中将二被申请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因归结为侯*账户因被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导致其二人无法通过原账户履行其还款义务;同时依据被申请...(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