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县某公司诉被告某运输公司、张*、李*、郭*、闫*、梁*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湖区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祁县某公司诉称,被告张*、李*、郭*、闫*、某运输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与原告祁县某公司签订了《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被告张**原告分期购买大运牌汽车3辆,车辆总价款为人民币1155000元整;事业永盛牌挂车2辆,车辆总价款为人民币186000元整。主、挂车辆合计1341000元整。双方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被告即向原告支付134100元首期付款,被告实际支付15600元,剩余首付款118500元,分20个月还清;剩余购车款1206900元分30个月还清,月利率按0.6%计算,还款期限为2021年5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李*是该车的共同购车人,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该笔欠款由郭*、闫*、梁*2、某运输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对于晋kt2x**,被告在2022年2月向原告支付该月部分分期购车费用后,未再按照双方协议继续还款,之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车辆收回变卖,截止到2...(本文书还有2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