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被告人刘*甲经同案人曹*英(另案处理)介绍,在明知他人可能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报酬,仍提供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邮政银行卡及中国农业银行卡给上线用于接收和转移非法资金,并且按照上线要求帮助取款转移。其中2024年9月12日,刘*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转入上游陈*伟被诈骗案中被骗资金32879元,2024年9月13日,刘*甲在atm机取现20000元,柜台取现12000元,共计32000元,转存至**。刘*甲在提供银行卡及帮助转移资金过程******计非法获利3323元。
2024年9月18日,被告人刘*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归案,归案后,刘*甲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刘*甲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本文书还有1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