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各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款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5日,被告戴通过定远县金福汇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各方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据,并约定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及利息,后原告将借款支付至被告指定的账户中,但被告在借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承担支付利息义务,仅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后期开始至今未归还过本息,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履行偿还义务。
被告谭*辩称:1.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从没有与其商谈过借款事宜。被告也没有得到原告的借款,所以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曾经向定远县金福汇...(本文书还有3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