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4000元和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止则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和邻居关系。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17年12月7日,原告通过现金的方式借给被告30000元,并出具借条明确2019年6月7日前还清,若规定时间未还,则还款57000元。期限届满,被告未还款。2024年2月被告微信还款3000元,剩余54000元未支付。之后对原告的请求置之不理,拒不偿还。为此,特向贵院起...(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