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某)、辉县市某有限公司(某甲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辉县市某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款项9547446.4元及利息(1、2023年12月19日至2025年4月30日的利息),共计10498372.06元;2、以9547446.4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2%计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承担。3、被告辉县市某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的上述欠付款项及利息、诉讼费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31日,被告某作为乙方(借款人)与河某辉县农村商业...(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