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94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主要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双方当事人之前诉讼的(2021)冀01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法院认为“涉案房产产权证书于2020年6月5日由张**领取,双方应在领取房产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在某某公司多次催促后至今,被告仍未与原告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因此被申请人违约的事实,在该次审理中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同时,该判决书第8页中,法院认为“张**的违约责任已得到弥补,涉案房产的房产证已领取,在某某公司多...(本文书还有1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