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原审第三人刘**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黑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黑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建筑安装公司诉讼请求;2.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案涉19.9万元款项系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以业务往来款的名义支付给苏**、马**、陈**,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将资金转给上述三人后无权向王**主张返还。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与苏**、马**、陈**是否真实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不能某凭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代理人和刘**陈述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与上述三人之间无经济往来,就认定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与三人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因为上述三人与刘**存在利害关系,某某建筑安装公司还需要提供某某建筑安装公司的财务账簿进行佐证,才能充分证明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与该三人不存在经济往来。如果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与上述三人存在经济往来,则某某建筑安装公司转给上述三人的款项是正常的结算款,上述三人转给刘*...(本文书还有5881字未显示)